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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名称: | 木制板材类商品检验作业规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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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发布日: | 民国 102 年 01 月 04 日 |
修正日期: | 民国 105 年 09 月 23 日 |
发文字号: | 经标二字第10520003460号 |
法规体系: |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 |
第 一 章 总则
一、为办理应施检验木制板材类商品检验业务,特订定本作业规定。
二、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应施检验木制板材类商品,包括∶
(一)层积材类∶单板层积材及结构用单板层积材。
(二)合板类∶普通合板、特殊合板、结构用合板、混凝土模板用合板、
施工架踏板用合板及运输垫板用合板。
(三)木质地板类∶复合木质地板、条状地板、方块地板及镶嵌地板。
(四)集成材类:装修用集成材、化粧贴面装修用集成材、结构用集成材
及化粧贴面结构用集成柱。
(五)中密度纤维板及粒片板。但供加工或组装成家具之原料者除外。
三、本作业规定名词定义如下:
(一)短边∶集成材类横断面之短边。
(二)长边∶集成材类横断面之长边。但横断面为正方形者,则为层积方
向之边。
(三)大断面∶集成材类短边在十五公分以上,断面积在三百平方公分以
上者。
(四)中断面∶集成材类短边在七.五公分以上,长边在十五公分以上。
(五)小断面∶集成材类短边未满七.五公分,或长边未满十五公分者。
(六)同型式:指适用之国家标准、胶合剂、制造厂场、生产国别及甲醛
释出量标示符号相同者;具有耐燃性者另包括耐燃等级相同。
(七)主型式:
1.层积材类、合板类∶指同型式下,厚度(单板层积方向之尺度)
最大且层数(单板层积及化粧加工层之数量)最多者。厚度与主
型式相同,层数与主型式之差异值符合以下范围者,得视为主型
式:
(1)四层以下:一层。
(2)五层至二十层:二层。
(3)二十一层以上:三层。
2.木质地板类、中密度纤维板及粒片板∶指同型式下,厚度最大者
。
3.集成材类∶指同型式下之大断面;无大断面者,为中断面;无中
断面者,为小断面。
(八)系列型式:指同型式下,除主型式外,其余列为系列型式。层数差
异值符合前款第一目范围之同型式同厚度商品,得视为相同系列型
式。
(九)相同规格:
1.层积材类、合板类∶同型式且厚度及层数相同者。层数差异值符
合第七款第一目范围之同型式同厚度商品,得视为相同规格。
2.木质地板类、中密度纤维板及粒片板∶同型式且厚度相同者。
3.集成材类∶同型式且短边及长边相同者。
(十)特殊规格:属拱形、圆锥体形、角锥体形或其他形且其横断面不等
之特殊订制集成材类商品。
(十一)横断面:胶合线之垂直面。
四、检验方式
(一)层积材类、普通合板、特殊合板、结构用合板、运输垫板用合板、
木质地板类、集成材类、中密度纤维板及粒片板:型式认可逐批检
验或验证登录【型式试验模式(模式二)加完全品质管理制度模式
(模式四)、制程品质管理制度模式(模式五)或工厂检查模式(
模式七)】两制度双轨并行。
(二)混凝土模板用合板及施工架踏板用合板:
1.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:监视查验。
2.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:同前款。
(三)第一款之验证登录符合性评鉴程序之模式依商品验证登录办法第三
条规定实施。
五、检验标准及项目
(一)层积材类依 CNS 11818 或 CNS 14646 检验甲醛释出量及标示。
(二)合板类:
1.普通合板、特殊合板、结构用合板、运输垫板用合板,分别依
CNS 1349、CNS 8058、CNS 11671、CNS 15583 检验甲醛释出量
及标示。
2.混凝土模板用合板及施工架踏板用合板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
一日前,分别依 CNS 8057 (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修订公布)
及 CNS 11670(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修订公布)检验标示;一
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,分别依 CNS 8057 (一百零一年十月五日
修订公布)及 CNS 11670(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修订公布)检验
甲醛释出量及标示。
(三)木质地板类依 CNS 2871、CNS 11341 或 CNS 11342 检验甲醛释
出量及标示。
(四)集成材类依 CNS 11029、CNS 11030、CNS 11031 或 CNS 11032
检验甲醛释出量及标示。
(五)中密度纤维板依 CNS 9909 、粒片板依 CNS 2215 检验甲醛释出量
及标示。具有耐燃性者,另须执行耐燃性试验。
六、层积材类、普通合板、特殊合板、结构用合板、集成材类、中密度纤
维板及粒片板之标示规定如下:
(一)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:
1.报验义务人除应於商品本体标示下列事项外,并应择定於商品外
包装或本体上,同时标示检验标准规定应标示之全部项目及商品
检验法第十一条规定应标示事项。
(1)商品检验标识:由报验义务人自行印制之图式、字轨(「T」
或「R」) 及指定代码。
(2)甲醛释出量(F1 或 F2 或 F3) 。
(3)制造厂商(或进口商)名称、地址或商标。
(4)制造年月日或批号。
2.采型式认可逐批检验之报验义务人於报验时,应於报验申请书详
列前项商品制造年月日或批号。
3.采型式认可逐批检验之商品以产制或加工时之原始包装方式,直
接运交下游业者於工地使用或加工,非供市场陈列、贩售,其报
验义务人得检附申请函,向报验之经济部标准检验局(以下简称
标准检验局)或其所属辖区分局(以下简称检验机关)申请於商
品本体仅标示「制造年月日或批号」,不适用第一目前段应於商
品本体标示事项之规定。
(二)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:除依前款标示外,另应於商品本体标示品
名及原产地。
七、混凝土模板用合板及施工架踏板用合板之标示规定如下:
(一)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:
1.报验义务人应於制品或包装易见处,依检验标准规定标示之全部
项目及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规定标示,另为使消费者充分了解商
品资讯,商品本体应标示事项如下∶
(1)品名∶於商品本体面板或底板,以每个字三公分见方以上内容
清晰可辨且不易磨灭方式标示「混凝土模板用合板」或「施工
架踏板用合板」。
(2)商品检验标识:由报验义务人自行印制之图式、「M」 字轨及
指定代码,指定代码为监视查验检验登记号码。
(3)制造厂商(或进口商)名称、地址或商标。
(4)制造年月日或批号。
2.以产制或加工时之原始包装方式,直接运交下游业者於工地使用
或加工,非供市场陈列、贩售,其报验义务人得检附申请函,向
报验之检验机关申请於商品本体免标示「制造厂商(或进口商)
名称、地址或商标」。
(二)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,同前点第二款。
八、运输垫板用合板之标示规定同第六点第二款。
九、木质地板类之标示规定:
(一)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:报验义务人除应於商品陈列、贩售
时之最小包装或本体上,依检验标准(CNS 2871、11341、11342)
规定作有关之标示外,并应标示其品名、报验义务人之姓名或名称
、地址,及报验义务人自行印制之商品检验标识(由图式、「T」
或「R」 字轨及指定代码组成)。
(二)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:除依前款标示外,另应标示原产地。
第 二 章 型式认可逐批检验规定
十、采型式认可逐批检验之商品,其报验义务人应先申请型式试验及型式
认可,取得商品型式认可证书,并於商品进口或出厂前报请检验,符
合检验规定后,始得於国内市场陈列销售。
十一、型式试验申请人应依不同之主型式(含系列型式)检具各木制板材
类商品之型式分类表、下列技术文件三份及样品,向标准检验局、
其所属辖区分局(甲醛释出量试验:台南分局除外;耐燃性试验:
新竹、台南及花莲分局除外)或其认可之指定试验室提出型式试验
申请:
(一)规格一览表【型号或代码对照表、商品构造(含构成断面图)、
组成材料(含表面加工材料)及胶合剂种类】。
(二)商品四× 六寸以上(厚度或集成材类之横断面具尺规之成品)彩
色照片。
(三)制程概要。
(四)中文标示样张。
(五)样品:
1.层积材类:每一主型式及须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之系列型式,
至少各取二支【每支须可於长度方向距端部五公分以上部位,
保持横断面尺度状态下,采取试片表面积四百五十平方公分(
两横断面除外)之试片二片】。
2.合板类∶每一主型式及须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之系列型式,至
少各取二张,依下列方式裁制∶
(1)混凝土模板用合板∶每张须可裁制一五○毫米(长)× 五○
毫米(宽)× 一○片× 二组。
(2)混凝土模板用以外之合板∶每张须可裁制一五○毫米(长)
× 五○毫米(宽)之长方形试片,其横切面及表底面之合计
面积在一千八百平方公分以上之最少片数× 二组。
3.木质地板类:每一主型式及须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之系列型式
,至少各取二张【每张须於中央部分采取一五○毫米(长)×
五○毫米(宽)× 一○片× 二组】。特殊较小规格无法依前述
尺寸裁制完成者,得洽经试验室研讨后,另行办理。
4.中密度纤维板及粒片板∶每一主型式及须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
之系列型式,至少各取二张【每张可采取全表面积约一千八百
平方公分之试片二组】。具有耐燃性者另取面积为一○○毫米
× 一○○毫米之样品三片。
5.集成材类∶每一主型式及须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之系列型式,
至少各取二支【每支须可於长度方向距端部五公分以上部位,
保持横断面尺度状态下,采取试片表面积四百五十平方公分(
两横断面除外)之试片二片】。如试片横断面尺度或长度较试
验容器为大时,应将试片切断成同一形状之多数片的试片(视
各试验室设备予以调整),另特殊规格无法依前述尺寸裁制完
成者,得洽经试验室研讨后,另行办理。
十二、前点型式试验之试验原则
(一)层积材类及合板类∶主型式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及标示检查;系
列型式就厚度最小且层数最少者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;若系列型
式超过五种,再选择一中间厚度增加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。
(二)木质地板类∶主型式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及标示检查;系列型式
就厚度最小者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;若系列型式超过五种,再选
择一中间厚度增加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。
(三)集成材类∶主型式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及标示检查;系列型式就
各申请之断面型式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。
(四)中密度纤维板及粒片板∶主型式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及标示检查
;系列型式就厚度最小者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;若系列型式超过
五种,再选择一中间厚度增加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。具有耐燃性
者除比照前述原则外,另须执行耐燃性试验。
十三、型式认可申请程序
(一)申请人应先依前二点申请型式试验取得型式试验报告后,再检具
申请书、型式试验报告及技术文件,向检验机关申请型式认可,
以取得商品型式认可证书。
(二)正字标记检验报告其核发日期在型式认可申请前一年内,得代替
型式试验报告。惟一份正字标记检验报告仅可取代一个主型式或
一个系列型式之型式试验报告。
(三)型式认可审查期限为自检验机关受理申请案起十四个工作天(等
待补送资料或样品之时间不计),另抽测样品者,於样品送达后
加计七个工作天。
十四、商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间为三年,期间证书登录范围如有变更,
应依下列规定办理:
(一)层积材类、合板类、木质地板类、中密度纤维板及粒片板∶
1.增列厚度较主型式大者或厚度与主型式相同而层数较主型式多
者,应向原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单位办理型式试验后,向检验机
关申请换发证书,并将增列之产品改列为主型式,原证书登录
之主型式产品改列为系列型式。
2.增列系列型式(未改变原主型式)者,应依下列原则向原出具
型式试验报告单位办理型式试验,并向检验机关申请换发证书
。
(1)厚度未较原最小厚度小者:就增列之系列型式中择一中间厚
度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。
(2)含厚度较原最小厚度小者或厚度与原最小者相同且其层数较
少者:就增列之系列型式中择最小厚度且层数最少者执行甲
醛释出量试验。具有耐燃性者另须执行耐燃性试验。
(二)集成材类∶
1.增列之断面型式较主型式大者,应向原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单位
办理型式试验后,向检验机关申请换发证书,并将该断面型式
改列为主型式,原证书登录之主型式产品改列为系列型式。
2.增列系列型式(未改变原主型式)者,应向原出具型式试验报
告单位办理型式试验,并向检验机关申请换发证书。
十五、取得型式认可之应施检验木制板材类商品,检验机关得以下列方式
办理检验:
(一)报验义务人报验时须以下列方式为一批报验∶
1.层积材类、合板类、木质地板类、中密度纤维板及粒片板∶相
同规格商品。
2.集成材类∶同品目、同型式商品,如含不同横断面尺寸或特殊
规格产品时,应检附分属归类之明细表。
(二)属特殊规格之集成材类商品,如商品型式认可证书之主、系列型
式可包含该商品最小及最大断面,且於取样后即破坏原有形态无
法继续使用者,报验义务人得检附其订单或合约等相关文件,向
报验之检验机关申请采书面审查方式办理检验。
(三)属特殊目的制成之少量集成材类商品,且商品型式认可证书已具
该型式,其於取样后会破坏原有形态改变原有使用目的者,报验
义务人检附报验数量、规格、使用目的、用途等相关说明及证明
文件,经标准检验局审核认可者,得采书面审查方式办理检验。
(四)报验义务人首次报验木制板材类商品时,须取样检验,但符合前
二款之集成材类商品不在此限。合格者,检验机关得对后续报验
该木制板材类商品每批以百分之五机率实施取样检验,未抽中批
采书面审查,以简化检验程序。
(五)各木制板材类商品经检验不合格者,同一报验义务人之该木制板
材类商品须经连续五批三倍量逐批取样检验符合后,始得恢复每
批以百分之五机率实施取样检验之简化检验程序。
(六)取样检验之取样样品数量系按适用之检验标准执行,惟数量不足
以做至少二次试验之量时,以取达到之足够数量为原则。报验产
品达二只货柜以上者,至少开验二柜且均须平均取样。
(七)检验机关得另依前款规定之数量取样后封存交由报验义务人保管
供复验使用。
(八)检验项目同第五点。具有耐燃性者另须执行耐燃性试验之试验地
点比照耐燃建材。
(九)逐批检验检验期限为样品取样后七个工作天。
(十)检验单位:
1.甲醛释出量:标准检验局及其所属辖区分局(台南分局除外)
。
2.耐燃性:标准检验局基隆分局、台中分局或高雄分局。
十六、检验机关如接获检举或对报验商品符合检验标准之一致性有怀疑时
,亦得迳行取样并执行检测甲醛释出量及查核标示或耐燃性试验。
十七、申请重新报验案件须於发给不合格通知书后六个月内改善完成。
十八、取得型式认可之商品,检验机关得派员至证书名义人或生产厂场执
行取样检验,或得派员至生产厂场执行制造阶段之检查。
第 三 章 验证登录规定
十九、采验证登录之商品,其报验义务人应於商品进口或出厂前取得商品
验证登录证书,符合检验规定后,始得於国内市场陈列销售。
二十、商品验证登录证书申请程序
(一)申请人应先依第十一点申请型式试验,取得型式试验报告后,再
依据商品验证登录申请作业程序向检验机关申请,以取得商品验
证登录证书。
(二)正字标记检验报告其核发日期在验证登录申请前一年内,得代替
型式试验报告。惟一份正字标记检验报告仅可取代一个主型式或
一个系列型式之型式试验报告。
(三)验证登录审查期限为自检验机关受理申请案起十四个工作天(等
待补送资料或样品之时间不计),另抽测样品者,於样品送达后
加计七个工作天。
二十一、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有效期间为三年,期间证书登录范围如有变更
,应依第十四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办理。